劳动仲裁

案例: 父亲病危,员工有权该怎么处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02-23 10:32:01

案例: 父亲病危,员工有权该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柏某进入合肥某家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10月31日,柏某父亲病危,柏某向公司请假至同年11月3日,公司批准。11月5日,柏某因需要陪护病情危重的父亲,再次向公司请假至11月10日,公司不予批准。11月7日,公司人事部门发送微信通知柏某“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次日,公司又向柏某发送通知,要求柏某回公司完善履行请假手续。11月9日,柏某父亲逝世,柏某也未再回公司上班。


柏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合肥某家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910元。


法院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柏某于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请假申请未获批准,11月7日收到合肥某家居公司的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11月8日,该公司在明知柏某父亲病重的情况下,发出通知要求柏某返回工作岗位完善请假手续,且11月9日柏某父亲过世。该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对柏某的苛求,故柏某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合肥某家居公司支付原告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10元。


合肥某家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发通知的行为对柏某构成苛求,属道德绑架用人单位,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柏某在其父亲病危期间向公司提出请假,具有正当理由。公司理应考虑柏某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作出合理安排,但公司不但未予批准柏某的请假,反而向其发送通知,催促其返回岗位工作,公司的处理确有不当。


合肥某家居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柏某发送通知,柏某未再回公司工作,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柏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某家居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高院再审


安徽高院再审认为柏某因父亲病危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理由正当,且已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了请假申请。公司强调经营利润,在员工直系亲属病危时,对员工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并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有悖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公司主张其已尽到一般道德义务、不批准柏某的事假申请并无不当,法院不能认同。


合肥某家居公司2019年11月7日通过微信通知柏某“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结合公司在原审自认未向柏某发放2019年10月31日后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2019年11月7日向柏某发送的微信,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审认定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柏某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安徽高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合肥某家居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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