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

如果是这样借钱给他人,即使有借条也无效!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03-08 15:33:55

如果是这样借钱给他人,即使有借条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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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样借钱给他人,即使有借条也无效



基本案情



李某和胡某系朋友关系,胡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40万元,后归还2万元。2015年4月25日,胡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现金贰拾万元整,X行白金卡透支壹拾捌万元整。借款人:胡XX。”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来,李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对方均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本金38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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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38万元并出具借条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18万元是从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而来,该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另20万元为现金出借,故该借条中涉及20万元的部分合法有效,涉及18万元的部分无效,法院对原告李某主张2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18万元借款的相应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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