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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被告人许某在佛山市某金属制品公司内,通过“淘宝”网分别采购了射钉器、射钉子弹、无缝钢管、瞄准器、小钢珠等枪支部件,在收到网上购买的枪支部件后自行拼装成一枝猎枪,并拿着这支自制枪支在湖南老家的山上进行狩猎,后将自制的枪支放在湖南的老家。破案后,民警在许某湖南老家起获一支自制枪支,子弹10发,小钢珠81发等物品。


经鉴定,起获的一支自制枪支状物品有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非制式枪支部件,以射钉器改制而成,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自制枪弹,且击发、发射动作稳定可靠,为自制枪支。起获的枪弹状物品均不是枪弹。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


许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判决:一、许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起获的枪支、子弹、小钢珠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罪表现;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许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属于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接受委托后,委托律师多次会见许某,同时在第一时间查阅卷宗,与办案单位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良好沟通。通过与许某及家属沟通,委托律师充分了解了许某的犯罪原因,本案被告人许某此前从未有违法犯罪记录,为人老实本分,本次涉嫌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因家中老人身体多有病痛,其听信坊间传闻枪支可以镇宅,许某本着一片孝心,自制了一把土枪放在老家,希望能保家人平安健康,由此酿成大错。


检察官建议对许某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为此,委托律师准确了解案情,精准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与法官多次沟通交流观点和法律意见,并向法院提交多份参考案例,最终获得重罪缓刑的效果。


鉴于该案情况,结合办案经验,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如何为被告人最大限度争取缓刑,委托律师从本案情况出发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具体如下:


一、研究分析缓刑适用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二是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无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是否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综合加以判断。“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人的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不恶劣,如果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则不能适用缓刑;“有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能够认识到错误,真诚悔悟并有悔改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其不会再次犯罪,如果犯罪人有可能再次侵害被害人,或者是由于生活条件、环境的影响而可能再次犯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这种影响必须是重大的、现实的影响,具体情形应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适用缓刑的两个前提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本案为例: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并建议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不利情况下,只有从上述四项条件作为切入点,说服法官以非法制造枪支罪最低刑期判处许某三年有期徒刑,才能有机会宣告缓刑。


首先,许某制造涉案枪支目的只为打猎,未造成任何伤害和损失,其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许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诚恳;最后,许某已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深度忏悔,并且许某单位同事联名出具证明,许某平时品行良好,乐于助人,从未有违法犯罪记录,故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使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由此可知,许某的情况与缓刑四项条件高度吻合,被告方以此撰写了辩护词并呈递法院。


二、大数据助力适用缓刑,查找类案强化辩护意见随着数字法院的大力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20年7月31日起正式试行,确保“同案同判,类案检索”。律师主动查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案件性质,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官对判决结果形成更合理的预期。


以本案为例: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在制造枪支后一直放在老家,并未作其他用途,且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协助办案机关到老家缴获涉案枪支。根据以上情节,利用大数据分析,查找了多份佛山市辖区及广东其他地区相同情节缓刑判例,并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最终获得了法院的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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